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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09


根据《中共西平县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发[2010]3号),设立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科级。

一、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西平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原建设局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规、政策;制定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城乡规划、建设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廉租住房建设规划;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三)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

  (八)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九)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含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和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四)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十五)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责任。指导规范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十六)拟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监督实施全县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保密、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计划生育、文明单位建设和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及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城建监察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承担建设法规的宣传和建设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实施建设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技术职称标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负责行业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行政服务股(城乡规划建设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勘查、论证、初审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负责行政服务窗口的接待、咨询、信息上报工作。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主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有关城市规划成果的报批;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类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审查;负责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负责县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建设用地的现场勘察和选址定点,进行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的核定;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按权限初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开工前验线,参与竣工备案与核实工作。

  参与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选址及规划设计;综合协调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定点验线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负责对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城市的户外广告、各类标志、亭、牌等建(构)筑物的选址定位和县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的选址规划进行审查;负责对中心城区、临街及城市入口重要建(构)筑物的风格、色彩进行审核。

  (四)建筑工程施工及勘察设计管理股

  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规范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协助审查报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报审和管理;负责立项的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及后评价工作。

  负责规范全县勘察设计市场和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应用和推广;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法规、政策,指导规范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审核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和招投标文书;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和调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招投标资料和合同的备案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投标行为、协助审核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城市建设管理股

  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监管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贯彻执行城市建设行业的技术标准,协助审查报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六)房产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县城镇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报审,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村镇建设股

  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申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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