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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罚之主刑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02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考点1 刑罚的适用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就是法院。适用对象是犯罪人。


典型例题:(判断)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答案】B。解析: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刑罚的适用主体只有法院。故本题说法错误。


主刑


(一)主刑的概念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点1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一个主刑。常以判断正误的形式出现。


考点2 主刑的种类。常以多选形式出现。提问方式有两种:下列属于主刑的是;下列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是。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考点1 管制不实行关押,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要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考点2 管制的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


考点3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考点4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考点5 被判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考点6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根据情况对其适用禁止令。


2.拘役


考点1 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考点2 拘役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考点3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


考点4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考点5 被判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考点6 被判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享有探亲权,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3.有期徒刑


考点1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一般为监狱。


考点2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多个犯罪行为时,若数罪之和小于3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若数罪之和大于等于3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


考点3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考点4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无偿劳动。


4.无期徒刑


考点1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考点2 执行机关一般为监狱。


考点3 判处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考点1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考点2 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


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此处强调犯罪时,而非审判时。如果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两类人绝对不适用死刑。对“审判的时候”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同样作扩大解释。但有例外情况,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此处强调致死手段特别残忍,如泼浓硫酸致死。


考点3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考点4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为2年。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考点5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点6 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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