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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南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继承法相关知识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31

财产继承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考察的一个知识点,继承权不是恒定存在的,在什么情况下继承权会被剥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取得继承的财产,都是我们需要熟练掌握的知识内容,接下来由格正教育给大家带来继承法的相关知识讲解。

【单选】 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

【答案】C。解析: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明示与默示(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通过题干可知,乙为继承人,未作出表示视为接受遗产,丙属于受遗赠人,未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正确答案选C。

【单选】老唐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下列情形下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的是( )

A.甲故意杀害老唐

B.乙篡改遗嘱,欲分得更多遗产

C.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D.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老唐,致其骨折

【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选项B中乙篡改遗嘱,只是为了分得更多遗产题干中并没有表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故乙不一定会丧失继承权,因此正确答案选B。

点评:财产继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能否取得财产是常考点,需要大家掌握的是在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未表示是否接受遗产的,视为不接受遗赠。继承权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丧失,关于该知识点,大家着重记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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