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检察院招聘书记员笔试法律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的判断
来源:0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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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奋起反击搏斗夺下甲的刀,并将甲腿刺伤,甲动弹不得,随后乙用刀将甲杀死。
B.甲在公共场合多次扬言,要杀死乙,乙听后既气愤又害怕,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趁甲不备时将其杀死。
C.甲处心积虑想谋害乙且又苦于没有借口,一日甲见到乙后,就用辱骂等方式挑逗,引诱乙先动手,乙动手后甲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乙杀死。
D.某晚,小红遭遇抢劫,抢劫犯手持匕首,扬言如不交出钱财就要杀人,小红不得已交出身上的钱包,当抢劫犯低头数钱时,她拾起一块砖头砸晕了抢劫犯,然后拿起自己的钱包离开现场。后来获知抢劫犯因抢救无效死亡。
【答案】D。解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3.防卫意图:防卫时主观上要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在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是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4.防卫对象: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选项A甲抢劫乙时,乙反抗刺伤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甲被刺伤后无法动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乙依然用到把甲杀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A不选。选项B乙属于事前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选。选项C甲属于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因此C不选。选项D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小红遭受抢劫,正当防卫时没有限度要求,即使是造成了抢劫犯死亡的结果,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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