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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考试: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的权利保护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3

现在的社会危险无处不在,学生(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弱势群体更易遭受损害,即便是在教育机构中也不例外。新闻上常常报道的学生在校园内被老师暴打,或被校园入侵者打伤住院,那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遭受到不同损害时应当如何保护自身权利呢?这需要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有清晰的认识,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二、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育机构责任汇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第三人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赔偿,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收到第三人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赔偿,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是在考试过程中经常在选择题中组合出现。


四、注意事项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教育机构中的学生。关键在于这两者必须要和教育机构形成一定的教育和管理关系。如果不是教育机构中学生即使是在教育机构中玩耍、住宿、学习等期间受到损害也不可以用教育机构责任来解决问题。在考试过程中要注意这一个大前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学习、生活期间。比如说还应包括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事故,而不是仅仅在教育机构内。这个是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混淆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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