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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教师招聘:教育法制过程中的原则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30

教育法制过程在这一章节中,有几组原则大家比较容易混淆,对此我们做出相应的总结和区分,帮助考生备考。

一、教育立法的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2.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而教育法规则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

3.民主性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比如说在立法的过程中征求人民的意见。

4.实事求是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必须从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现实国情出发,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有的经济基础出发,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还必须从本国的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和公民的普遍素质出发,而不是从本本出发,生搬硬套。

5.必须反映法律的基本特征

包括稳定连贯性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规范性原则。就例如我国的法律,原则上要有共同的方向,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因此有的个别地区就会有一些特殊的规范。

6.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的原则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教育法规之间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不能相互抵触和相互矛盾。遵循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例如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就不能与《教育法》相冲突。

二、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在教育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司法强制为辅,使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2.效力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实施教育法规时,要明确把握各项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教育法规的形式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民主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要向公民明示教育法规,保护公民的民主权益。比如说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4.平等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是教育局长的孩子,还是普通人家的孩子,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不是一种任意进行的执法活动,它必须遵循合法性、越权无效、权责统一原则、应激性、合理性和公开、公正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由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性活动所决定的。

2.越权无效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而出,并对合法性原则进行反证。其含义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例如,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必须要有卫生部门的参与;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评价,必须由卫生部门做出,否则也是无效检查。

3.权责统一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教育行政机关依据申报材料和程序准许开办学校,如果发生了由于该校申报材料作假,造成办学质量难以保证,那么批准其开办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应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而提出。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比如在地震期间,中小学校停课就是应急性原则的体现。

5.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比如当执法部门有一定权限时,轻的给轻罚、重的给重罚。

6.公开、公正原则

由于教育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权威性、强制性等特征,教育行政执法还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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